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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来华留学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知华、友华的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赣南医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参照《赣南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具有赣南医学院学籍的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来华留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签证、来华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件印)、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录取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报到15天内到赣州市出入境检疫局进行体检。体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体检合格者,持体检合格证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居留申请表、护照、照片等,在入境30日内到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到计财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然后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来华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包括笔试、口试、测验、作业、课堂表现等。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采取答辩形式。

第十三条 考试及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来华留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笔试、口试和技能操作)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成绩一般占比30%左右,期末考试一般占比70%左右。

来华留学生品德操守的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学院结合行为积分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体育理论课或其它合理形式代替。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教学科。已评阅的试卷由教学科保存备查。

来华留学生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查分,查分结果将在接受申请10日内通知申请者。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记录60”;成绩不合格的,据实记录。

第十  来华留学生课程出勤率高于60%(含60%)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出勤率40-60%则课程考核不合格,直接参加课程补考;出勤率少于40%则失去一次课程补考机会。

十七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零分。

第十八条 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可重选或另选课程。

第十九条 进入临床实习前须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每学年所修读课程由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来华留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读课程门数的80%以上;

2.补考后,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年所修读课程门数的50%以上;

3.补考后,学生连同以前各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8门以上。

计算课程门数时,若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各学期都进行考核,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各种实验临床操作性课程,分别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留级后,应到指定的班级学习。其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但必须一学期参加至少4门课的课程随班听课学习,考勤合格。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者,在毕业前安排1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2次,同一年级不得留级2次(即不得连续留级)。留级学生须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如实标注。

来华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来华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来华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其已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学校可给予认定其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应当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4天(含4天)以上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相关课程教研室备案。学生请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审批意见,存学院学生科备查。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因严重疾病或其他个人重大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审核同意后批准。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缓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90%计算,未参加者,“缓考”成绩将记录为“0”。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来华留学生需要转入的,由来华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来华留学生需要转出的,由来华留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参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转学公示制度。对转入学校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允许休学2次。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一个半月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应当休学的来华留学生,由来华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审查通过后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要求休学创业的;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对于申请休学的来华留学生,由来华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审查通过后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休学来华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和其它在校生生活待遇;

(三)来华留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其医疗费按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超过2周仍未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复学的来华留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校不认可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来华留学生已留级2次,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必须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来华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来华留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学校作出的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应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退学和转学的学生所缴纳学费、其他杂费不予退还,住宿费按实际天数收取。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安排重修、补考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开展审查。

第四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来华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