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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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赣南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 学位授予对象和专业

第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由我校以全日制形式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学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并根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标准者,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并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三)初步掌握汉语并对中国文化有一定了解,要求留学生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本专业术语的初步能力,汉语能力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水平。

(四)完成实习,其实习鉴定能表明留学生通过实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通过毕业论文的审核和毕业考试。

第六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在案者,对华态度不友好者。

(二)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报批手续及程序

第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参照《赣南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南医学院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相应材料。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从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南医学院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赣医发〔2011〕3号)同时废止。